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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切實做好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后未被污染輸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
(蘇衛醫政〔2017〕58號)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45號)要求,現就切實做好醫療機構使用后未被污染輸液瓶(袋)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本文所稱未被污染輸液瓶(袋)是指在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盛裝化療藥物的輸液瓶(袋)除外。
醫療衛生機構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專人,對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的分類收集、轉運及暫存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管。
(二)嚴禁將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與醫療廢物、生活垃圾混裝。被血液、體液污染或已混入醫療廢物內,要按醫療廢物處理。
(三)保證收集容器包裝的完好和密封性,嚴禁使用破損的包裝容器;嚴禁包裝容器超量盛裝;包裝使用可回收物標志。
(四)指定專人負責運送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其運送與醫療廢物運送分開,避免污染。
(五)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暫存地與醫療廢物暫存地分開。設置可回收物標志。嚴禁在暫存地以外堆放輸液瓶(袋)。
(六)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應委托給具有回收處理能力的單位,并簽訂回收協議書。與回收處理單位交接應使用二聯單(樣式附后),分類登記轉運種類(玻璃與塑料)、轉運數量(袋數與重量)、交接時間、交接人員,記錄保存1年。
(七)定期監督檢查,確保制度落實到位。
二、規范回收處理單位的管理
根據原衛生部《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規定“醫療機構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輸液瓶(袋),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币虼?,未被污染輸液瓶(袋)回收處理單位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完善設施條件,切實加強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一)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厥仗幚韱挝粦罁h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依法開展建設項目試生產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取得排污許可證),尤其是對可能混入醫療廢物的環節做針對性評價,有合理的加工利用工藝和污染防治措施,以確保達標排放;明確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及其處理后的產物不得用于醫藥、食品、化妝品、玩具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行業再使用;制定保證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理的規章制度,配備環?;蛐l生專業技術力量,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防范環境風險;
(二)規范臺賬記錄。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回收處理協議并執行聯單制度,處理、銷售等記錄臺賬應保存備查,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三)強化全過程風險防控。回收處理單位在醫療機構收集未被污染輸液瓶(袋)過程中,要嚴格檢查,防止混入醫療廢物;暫存、運輸、處理過程中確?;厥瘴锊粊G失、不轉售給不符合回收處理要求的單位(個人);一旦發現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被醫療廢物污染或其他意外事件,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三、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一)加強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未被污染輸液瓶(袋)的管理工作,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健全落實內部管理制度,強化未被污染輸液瓶(袋)的源頭管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收集、運送、暫存、處理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技術指導;衛生監督部門負責對輸液瓶(袋)收集、運送、暫存以及處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環境保護與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的合作。各級衛生計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屬地環保部門應將轄區內未被污染輸液瓶(袋)回收處理單位的環評審批、環??⒐を炇眨ㄅ盼墼S可證)情況納入每年聯席會議討論內容,協調解決上一年度信息共享及相關工作存在問題,研究相關解決措施,形成監管合力。
四、加強社會和公眾的宣傳引導
各級衛生計生、環保行政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醫療廢物、非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和處理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正確理解醫療衛生機構不同類別廢物的具體種類和區別。要特別注重向社會和公眾普及“使用后未被污染輸液瓶(袋)不屬于醫療廢物”的概念,讓更多人接受正確的分類知識,避免不必要的恐慌。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曝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為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江蘇省衛生計生委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