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gvis Medical Pcking containers co.Ltd
關于在醫療機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局)、環境保護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商務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全面落實健康中國的戰略部署,提高醫療行業生態文明建設水平,促進資源回收利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決定在醫療機構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開展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一)實施范圍。所有醫療機構(含中醫醫療機構,下同)應當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其中,《實施方案》中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和區域,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屬地要求積極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未實施強制分類的城市和區域,醫療機構應當率先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底,所有醫療機構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對產生的生活垃圾實現準確分類投放、暫存,并與各類垃圾回收單位按分類進行有效銜接,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40%以上。
二、明確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
(一)明確分類類別。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嚴格醫療廢物的源頭分類管理,規范收集暫存,嚴禁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醫療機構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屬性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類。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辦公樓等區域產生的餐廚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經患者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塑料類包裝袋、包裝盒、包裝箱,紙張,紙質外包裝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處理后廢棄的病床、輪椅、輸液架等。
4.其他垃圾。
(二)明確分類投放要求。
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則,集中或定點設立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收集、暫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
2.易腐垃圾投放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在易腐垃圾主要產生區域設置專門容器單獨投放易腐垃圾,原則上應采用密閉容器存放。
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可回收物的種類和產生量,設置專門容器和臨時存儲空間,定點投放和暫存,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做到標識明顯。
(三)明確分類處置要求。
1.有害垃圾處置要求。醫療機構應當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簽訂合同,根據有害垃圾的品種和產生數量合理確定或約定收運頻率。
2.易腐垃圾處置要求。醫療機構可與易腐垃圾專業處置單位簽訂合同,每日產生的易腐垃圾由易腐垃圾專業處置單位上門收集并處理。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采用生物轉化有機肥等技術就地處置易腐垃圾。
3.可回收物處置要求。醫療機構應當統一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可回收物,與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做好交接、登記和統計工作,實現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向再生資源利用單位提供輸液瓶(袋)類可回收物時,應當說明來源并做好交接登記,確保可追溯。再生資源利用單位利用這類可回收物時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不應危害人體健康。
(四)明確使用后輸液瓶(袋)的分類管理要求。
1.對于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應當在其與輸液管連接處去除輸液管后單獨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輸液管、針頭等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理,嚴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殘留少量經稀釋的普通藥液的輸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處理。醫療機構應當科學、規范、節約用藥,提高藥物使用效率,減少浪費,降低藥品消耗和環境承載壓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輸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納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傳染病區使用,或者用于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處理。
(2)輸液涉及使用細胞毒性藥物(如腫瘤化療藥物等)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藥物性醫療廢物處理。
(3)輸液涉及使用麻醉類藥品、精神類藥品、易制毒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輸液瓶(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加強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一)完善體系銜接,暢通處置渠道。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落實責任,在積極推進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同時,加強與社會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的銜接。逐步拓寬回收渠道,改進處置方式,發展循環經濟,提升各類垃圾的回收、處置和資源再利用能力。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提供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名單及聯系方式,地方住建部門應當提供易腐垃圾專業處置單位名單及聯系方式。
(二)加強業務指導,落實主體責任。
1.醫療機構是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認真落實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和暫存的主體責任,制定有關工作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安排專門部門負責落實。
2.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加強行業監管和溝通協作,防止出現監管空白,促進形成回收規范、監管到位、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垃圾綜合處置模式。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住建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專業處置單位的行業指導和管理。環保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環境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予以支持。商務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行業指導和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利用單位進行行業指導和管理。
(三)突出宣傳引導,確保取得實效。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報道醫療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和典型經驗,開展宣傳引導工作,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醫療機構應當加大機構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力度,通過采取宣傳欄、海報、機構內宣教顯示屏、宣教節目和新媒體等宣傳手段,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引導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就醫群眾自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中宣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9月4日